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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更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矿聪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矿聪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174号罪犯李矿聪,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矿聪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李矿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矿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表扬2次余589分。2016年4月被监狱认定为病犯。平江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检查机关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株洲市人民检察院[2017]第133号《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矿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矿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