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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舒和福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和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402号原告:舒和福,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鹏程,男,武穴市梅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号九洲大厦*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5412969F。主要负责人:吴美林。原告舒和福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舒和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和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和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和福负担。审判员  范胜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饶小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