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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立坤与被执行人吴宪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坤,吴宪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坤,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吴宪阳,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立坤与被执行人吴宪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宪阳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刑初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李   小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盖   世   杰书 记 员 张   景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