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冯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冯某,杨某某,唐山景华昌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217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61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该行员工。被告:冯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唐山景华昌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新华西道128号工行大楼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200000004501。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冯某、杨某某、唐山景华昌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冯某、杨某某、唐山景华昌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回对冯某、杨某某、唐山景华昌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燕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