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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32李锦艳与连云港兴旺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艳,连云港兴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李锦艳,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兴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云阳路1-5号。法定代表人:林忠,经理。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37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锦艳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兴旺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37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真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