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与苏昌俊、彭学良、朱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苏昌俊,彭学良,朱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被执行人:苏昌俊,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彭学良,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朱中平,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苏昌俊、彭学良、朱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昌俊、彭学良、朱中平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2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家耀二〇一七���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德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