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萍、唐志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萍,唐志明,黄军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杰,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萍,女,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唐志明,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黄军农,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萍、唐志明、黄军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8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邹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期内利息24306.69元,并承担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本金50万元,按月利率14.73‰计算的利息。唐志明、黄军农对邹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118.5元,由邹萍、唐志明、黄军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查无车辆信息。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黄军农名下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北门外84号302室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且已拆迁。其余被执行人查无房产信息。5、2017年6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8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刘 原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志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