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劳清与雷州市附城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清,雷州市附城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773号原告劳清,女,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雷州市,委托代理人:官佐伟,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州市附城中学,住址:雷州市霞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吴马才,雷州市附城中学校长。委托代理人:李惠兰,广东雷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劳清诉被告雷州市附城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劳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雷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雷劳仲字[2017]2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违法;2、判令被告按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缴费比例补办补缴申请人1997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养老保险;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劳清于1997年9月1日进入附城中学工作,工资从500元开始,之后逐步提高,至2016年时为1600元。在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被告均拒绝。直到2016年6月被告才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交此后的养老保险。但没有给原告补办补缴1997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以致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无法得到养老金。原告就上述事实于2017年4月25日向雷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雷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令被告按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缴费比例补办补缴申请人1997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养老保险,但雷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如若被告现在能依法给原告补办补缴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机构仍会接受,给予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庭审中,原告劳清当庭表示放弃了诉讼请求的第一项。本院经审���认为,本案属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的争议,此类争议,目前并没有相关规定明确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劳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永南审判员 李 儒陪审员 许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麦霏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构申请解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