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与李娅、河北好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李娅,河北好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民初15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负责人:李新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方、田连军,该单位员工。被告:李娅,女,汉族,1977年4月27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河北好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负责人:郝松,系该单位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诉被告李娅、河北好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方、田连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娅、河北好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娅、河北好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归还在农行八一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9363元,并承担从违约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和手续费,被告河北好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娅于2015年5月27日在被告河北好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购买奔驰牌汽车一辆,并在原告处办理了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业务,金额为28.3万元。同时,与原告签订了编号HM-20150042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以其购买汽车设定抵押,并由河北好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5年5月29日,原告依合同约定为其提供相关款项。2016年11月,被告李娅开始出现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归还。被告李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河北好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7日,被告李娅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M-20150042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以李娅使用贷记卡偿还分期资金及支付分期手续费,合同约定:贷款金额28.3万元,期限为36个月,以分期方式偿还,分期手续费费率为10.43%,滞纳金以上期账单未还金额5%计算,利息以上期未还本金及上期逾期利息之和的万分之五乘以上月天数计算。被告李娅贷款偿还至2016年11月,截止至2017年6月12日,剩余本金139363元,共产生利息3060.32元,手续费6559.28元,滞纳金(违约金)3294.99元,合计152277.59元。被告李娅以本合同购买商品本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冀E×××××白色奔驰2015款GLK260小型普通客车为该笔借款做抵押担保,河北好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放款之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日止。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016年11月,被告李娅开始出现逾期,原告主张被告李娅归还所欠原告本金、利息、手续费,保证人河北好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关于本案的原告主张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已超出年利率24%的相关法律规定,故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北好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应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八一路支行贷款本金139363元及利息、罚息、手续费。(利息、罚息、手续费自2016年11月起按照年利率总计24%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北好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5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被告李娅负担,被告河北好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承担连带交纳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