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异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案外人聂德胜对王海龙与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成借款合同纠纷提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异103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对案外人聂德胜与申请执行人王海龙及被执行人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黑0302执异103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302执异103号执行裁定书第1页正数第7行中“法定代表人:刘成,经理”补正为“法定代表人:刘成,总经理”。(2017)黑0302执异103号执行裁定书第1页正数第12行中“(成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补正为“(成业公司)、刘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黑0302执异103号执行裁定书第2页正数第8行中“本院查明,王海龙与坚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5)鸡冠商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补正为“本院查明,王海龙与成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鸡冠商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大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