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执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397号之一移送部门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明,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174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明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张明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庄志顺张明有开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明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因被执行人张明账户余额极少,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明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张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现查无被执行人张明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