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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卫国、张培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卫国,张培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861号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55880523U,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9号。法定代表人:谢翠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卫国,男,196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系张卫国之妻),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张培伦,男,1992年11月14日生,住靖江市。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国、张培伦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