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静、房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静。被执行人房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静与被执行人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和车辆,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面积过小并设有抵押权处置价值不大,车辆查封后未实现扣押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9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春亮人民陪审员 于树明人民陪审员 莫若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