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4执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晓芬、永康市芝英皓哲五金加工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芬,永康市芝英皓哲五金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64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芬,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被执行人:永康市芝英皓哲五金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前珠山工业区腾发校具厂内第一栋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L59687751。法定代表人:应洪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芬与被执行人永康市芝英皓哲五金加工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永康市芝英皓哲五金加工厂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永康市芝英皓哲五金加工厂所有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志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