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何晓华、吴静秋与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华,吴静秋,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744号原告:何晓华,男,197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吴静秋,女,1978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XX立,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9124905F。法定代表人:许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华、吴静秋与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华、吴静秋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何晓华、吴静秋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何晓华、吴静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