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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成与张建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张建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048号原告:王成。法定代理人:高军,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与被告张建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王成负担。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勤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