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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执6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洪嫦娟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嫦娟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0执621号之二被拘留人:洪嫦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上海玉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汝彬、周夏龙、洪嫦娟、周洪丽、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浙10执62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洪嫦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