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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执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2512常州市恒基钢瑞金属有限公司与安庆旭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恒基钢瑞金属有限公司,安庆旭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2512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恒基钢瑞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新闸街道新昌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56177842G法定代表人:刘燕芸被执行人安庆旭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安庆市铸造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895149—9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恒基钢瑞金属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安庆旭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恒基钢瑞金属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庆旭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55726.4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3月27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415元,保全费1420元。本案执行费2449元由被执行人安庆旭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安庆旭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房产,也无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庆旭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列为失信人员,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忠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袁 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