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董秋香与肖桂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秋香,肖桂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434号原告:董秋香,女,194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肖桂香,女,195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董秋香与肖桂香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董秋香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秋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董秋香负担。审 判 员 胡心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金凤书 记 员 王梦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