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民初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校星与被告垣曲县历山镇后河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校星,垣曲县历山镇后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75号之二原告:张校星,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被告:垣曲县历山镇后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垣曲县历山镇。法定代表人:侯合平,村委会主任。原告张校星诉被告垣曲县历山镇后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张校星于2017年6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校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校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诉讼保全费908元,由原告张校星负担。审 判 长 聂 峰人民陪审员 崔三民人民陪审员 王明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