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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肖阳与郑国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阳,郑国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888号原告:肖阳,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郑国松,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原告肖阳与被告郑国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肖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阳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8元,由原告肖阳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