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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谈友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谈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刑初239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震泽镇八都建丰村。法定代表人谈友飞,该公司经理。诉讼代表人谈国庆,该单位职工。被告人谈友飞,男,42岁,安徽省滁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被告人谈友飞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王炳玉,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谈友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谈国庆、被告人谈友飞以及谈友飞的辩护人王炳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6日至2014年8月13日,由被告人谈友飞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单位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在与薛裕芳(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江苏国绿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惠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1%的比例支付开票手续费,让江苏国绿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和江苏惠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为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专用发票230份,价税合计24401584.45元,税额2807261.97元。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将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该公司的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被告人谈友飞对被告单位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虚开行为进行决策指挥和具体实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谈友飞对被告单位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虚开行为进行决策和具体实施,上述两被告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谈友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表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理。被告人谈友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表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理。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友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表示异议,提出被告人谈友飞归案后认罪悔罪,被告人谈友飞一贯关系良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6日至2014年8月23日,被告单位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1%开票费用的方法,让薛裕芳(另案处理)从其实际控制的江苏国绿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惠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为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专用发票230份,价税合计24401584.45元,税额2807261.97元。被告单位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将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该公司的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被告人谈友飞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被告单位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虚开行为进行决策和具体实施。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谈国庆以及被告人谈友飞均不持异议,并有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会计凭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抵扣认证信息,被告人谈友飞与江苏国绿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银行流水记录,证人薛裕芳、徐某1、贺某、徐某2等人的证言,淮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以及被告人谈友飞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将所开具的发票用于公司的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数额巨大;被告人谈友飞作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谈友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谈友飞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谈友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谈友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三、被告单位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7261.97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吉祥代理审判员  蒋莹莹人民陪审员  季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