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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102梁超与毛梅、李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超,毛梅,李新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2102号原告:梁超,女,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梅,女,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睢宁县。被告:李新海,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超与被告毛梅、李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仝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