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河南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与王建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王建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694号原告:河南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地址:开封市铁塔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6959645263。法定代表人:丁俊,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柴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建洪,男,汉族,1963年1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登封市。原告河南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诉被告王建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