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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朱武强于周晓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武强,周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48号申请执行人朱武强,男,1988年6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委托代理人周华美,重庆市彭水县黄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晓红,男,1972年9月18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朱武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2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武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周晓红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武强借款本金8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296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12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周晓红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晓红名下有银行存款及房屋登记信息。对登记在周晓红名下的渝XXXX**、渝XXX**牌号机动车已依法予以查封,对周晓红在重庆铸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50%的股份(出资额250万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晓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从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