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邹强、王华等与宜昌靖江溪港埠有限公司、张长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强,王华,余中琴,宜昌靖江溪港埠有限公司,张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邹强,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华,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余中琴,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中渝中区。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琼,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宜昌靖江溪港埠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5343013-6,以下简称靖江溪港埠公司),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张长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长林,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昌靖江溪港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邹强、王华、余中琴与被执行人宜昌靖江溪港埠有限公司、张长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021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宜昌靖江溪港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邹强、王华、余中琴6980000元。2017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邹强、王华、余中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邹强、王华、余中琴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靖江溪港埠公司、张长林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调查,靖江溪港埠公司为太平溪新港物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作为实施主体收购被执行人太平溪新港物流公司的全部资产,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路、港、产、城“一体化综合配套项目部、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靖江溪港埠公司、张长林在路、港、产、城“一体化综合配套项目部的收购款7500000元,现该资产正处于评估阶段,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进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021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