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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四川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华、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华,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执5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伍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兰华,男性,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四川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华、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兰华履行了部分债务,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武审判员  黄 建审判员  杨昌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