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555号原告: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500006821073650,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号楼C座3单元1008号。法定代表人徐为杰,经理。被告: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大道1525号中国石化大厦西楼2401号。法定代表人:徐雪文。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桂0603民初5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查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春工嘉园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支行帐号为45×××88的存款70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陈立巧位于防城港迎宾路1号金海湾小区C4组团C区一、二层29、30、31号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编号:201366254、201366255、201366256)、C4组团C区第1幢3单元102号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编号:201021802)的查封。审判员 杨家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琼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