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付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723号之一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付垚,男,生于1993年11月2日,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南江县。案由犯盗窃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少年审判庭移送执行(2013)涪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03执723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君审判员 韩乾兵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