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富与董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富,董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299号原告王国富,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忠伟,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妮,女,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竺小洪,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328号电信大楼1、3层。负责人王新江,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国富与被告董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国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系缓交),由原告王国富负担,于2017年7月5日前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