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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行审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行唐县国土资源局、谷书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行唐县国土资源局,谷书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25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白录平,局长。被执行人谷书光,男,28岁,行唐县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国土资罚字(2016)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国土资罚字(2016)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谷书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化力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姚永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