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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97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兵、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兵,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97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南园路24号(九都.尚品)A幢1-2、2-2号,组织机构代码56787021-8法定代表人王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兵,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姜芳,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兵、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兵、姜芳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兵、姜芳应偿还申请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以及截止2015年12月21日前的利息56491.01元,共计1856491.01元,并从2015年12月22日起以下欠贷款本金1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9375‰的罚息利率支付罚息至该款付清时止,诉讼费107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委托重庆华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兵、姜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xx号xxx园x幢xx门市xx号门市进行了价值评估,2016年9月14委托重庆华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门市进行了拍卖,由于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致使流拍,2016年12月29日本院在评估保留低价的基础上降价10%进行了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过程中也由于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致使流拍,2017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杨兵、姜芳向本院申请不再进行第三次降价拍卖,要求本院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变卖,被执行人杨兵、姜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xxx号xxxx园x幢xx门市xx号门市在变卖过程中,买受人段后琼以144万元的价格购得。在144万元房屋变卖款中支付国家应征收的各种费用和本案执行费20964元后,实际兑付给申请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1130776元。被执行人杨兵、姜芳现还下欠申请人借款725715.01元及约定的利息及诉讼费10755元、保全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杨兵、姜芳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符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9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