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民终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时全林、刘景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全林,刘景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全林,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许生,许昌市魏都区北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景涛,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敏,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金融大厦**层。负责人:宋陆锋,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时全林因与被上诉人刘景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时全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时全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时全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阎 鑫审 判 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慧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