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培添、黄柱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培添,黄柱华,黄培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黄培添,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钦南区。申请执行人黄柱华,男,193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钦南区。被执行人黄培锦,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钦南区。黄培添、黄柱华申请黄培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申请执行人黄柱华是申请执行人黄培添、被执行人黄柱华的父亲。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黄培添、黄柱华与黄培锦为避免矛盾激化,现正在协商解决双方纠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黄培添、黄柱华与黄培锦为避免矛盾激化,现正在协商解决双方纠纷,本案目前不适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凤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