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龙敏星与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敏星,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21号原告:龙敏星,女,194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未到)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庆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天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汪革新,该医院院长。(未到)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尚平,该医院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龙敏星诉被告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龙敏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敏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敏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龙敏星负担。审 判 员 刘 萍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孝凤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