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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忠杰、王心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杰,王心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6号申请执行人:赵忠杰,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心聚,男,50,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忠杰与被执行人王心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6)鲁1702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6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6000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赵忠杰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心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王心聚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忠杰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02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忠杰在被执行人王心聚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