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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文如、陈昭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如,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熙,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昭云,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光,福建图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文如因与被上诉人陈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郭文如以其欲与陈昭云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郭文如在上诉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文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郭文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鸣鸣审判员  陈富强审判员  易丽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杨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