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文如、陈昭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如,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熙,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昭云,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光,福建图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文如因与被上诉人陈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郭文如以其欲与陈昭云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郭文如在上诉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文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郭文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鸣鸣审判员 陈富强审判员 易丽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杨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