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与李清旭、陈软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李清旭,陈软花,司小联,陈花萍,梁志国,司灵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705号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西王曲村。负责人:董兴锋,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旭,男,196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陈软花,女,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司小联,男,1963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陈花萍,女,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梁志国,男,195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司灵枝,女,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与被告李清旭、司灵枝、司小联、陈花萍、梁志国、陈软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明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