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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四川洪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洪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华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洪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荣兴巷69号米兰阳光1、2号楼底层8号。法定代表人:吴洪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华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长兴街108号。法定代表人:徐继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洪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华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