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5944张家港市洪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洁云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洪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洁云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944号原告:张家港市洪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7号A702。法定代表人:周宏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洁云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杨家桥村。法定代表人:顾云刚,总经理。原告张家港市洪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洁云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洪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洪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狄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艺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