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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李春林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李春林,陈蒲琴,宋新华,陈振红,连建华,宋梦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二桥西路。被执行人:李春林,居民。被执行人:陈蒲琴,居民。被执行人:宋新华,居民。被执行人:陈振红,居民。被执行人:连建华,居民。被执行人:宋梦莲,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李春林、陈蒲琴、宋新华、陈振红、连建华、宋梦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睿审判员  张新鹏审判员  刘中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永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