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良、毕德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良,毕德强,翟西训,李瑞升,陈洪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李良,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毕德强,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翟西训,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瑞升,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洪秀,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再审申请人李良以被申请人毕德强与被申请人翟西训、李瑞升、陈洪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虚假诉讼,侵害其民事权益为由,不服本院(2016)鲁0682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良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良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良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秀强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媛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