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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玉强、李建醒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强,李建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695号申请人:刘玉强,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闯,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建醒,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李玉强与被告李建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振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