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玉强、李建醒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强,李建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695号申请人:刘玉强,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闯,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建醒,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李玉强与被告李建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振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