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5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小浩与鲜兴碧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浩,鲜兴碧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1989号原告:张小浩,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龙游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鲜兴碧,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张小浩与被告鲜兴碧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被告鲜兴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自2012���3月起一直居住在户籍所在地,依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鲜兴碧住所地为贵州省××××组,故本案应由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鲜兴碧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傅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肖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