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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吴西伟、玄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西伟,玄世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西伟,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玄世峰,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上诉人吴西伟因与被上诉人玄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西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西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彦敏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