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南部县国土资源局、李树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部县国土资源局,李树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21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部县桂冠路。法定代表人蒋明胜,局长。被执行人李树岗,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28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南���土资罚(2016)0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树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1986年开始擅自在火峰乡琴台寺村8社和4社租用集体土地2.27亩开办预制场(其中现状建设用地1.47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农用地0.8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国土资罚(2016)012号处罚决定:一、退还非法占用的2.27亩土地;二、限定其七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8亩土地上修建的构筑物和��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7亩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四、对非法占用2.27亩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22700元。限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将该决定书留置送达给被执行人。2016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南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南国土资罚(2016)012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柴洪林审判员 袁 颖审判员 杨晓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栎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