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楼方达与陈文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方达,陈文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536号原告:楼方达,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楼兵军,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巧红,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兴,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王燕桦,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方达与被告陈文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方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方达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方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2元,由原告楼方达负担。审 判 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