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与吕宗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吕宗锦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561号原告: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吴陆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亮亮,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宗锦,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锦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俞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