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汪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汪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37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号。负责人:张崇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兴、刘莉容,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奎,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汪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6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飞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