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7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唐敏与唐晓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敏,唐晓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452号原告:唐敏,女,1950年8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杰,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聪,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晓薇,女,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克奎,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有传,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敏与被告唐晓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原告唐敏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晓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唐敏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晓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敏撤回对被告唐晓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唐敏负担。审判员 陶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小丫 搜索“”